江政法 [2002]37号
政法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
一、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,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。实验室工作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、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。为此,必须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,建立、健全规章制度,实行院、系两级管理体制,院、系分别由分管院长与系主任负责。
二、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。系级的责任是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,根据学院有关制度,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,编制年度设备计划,抓好实验员的思想政治工作,安排好实验员的工作,负责实验员的考勤,组织实验员的业务进修。院级的责任是研究实验室建设计划,与学校设备处协调,并负责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。
三、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实现本、专科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全部实验项目,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,提高观察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以及严谨的科学作风。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,应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潜力,开展科研和承接开发任务。
四、实验室应按照学院的发展规划,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,对人力、物力、财力进行综合平衡,分别轻重缓急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进行建设。我院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任务是争取在短期内,完成配套、调试工作以投入运行;中期任务是建设合格的实验室。
五、实验室要制定严格的防火、防盗等安全制度,凡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者,直接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,院、系有关领导也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。
六、实验员必须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,掌握常规实验的方法和步骤,在教师的安排下,完成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。负责实验室的清洁卫生,保管、保养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一些具体工作。实验员应该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水平,争取早日取得高一级的职称。
七、我院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学校设备处管理。仪器设备的调出、调入、增减变化,均需经设备处办理有关手续,学院只具体负责使用、保管、维护等工作。
八、凡需购置仪器设备,需系主任提出申请报告,写清购置的理由、用途、规格以及使用条件等内容,由分管院长报经学校设备处审批购买。仪器设备到货后,由使用单位与设备处一起进行数量验收,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验收,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验收报告上报设备处。凡新购进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,需填写仪器设备卡片一式三份,并在固定资产帐上登记,分管院长把关。学院将定期检查。作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九、实验仪器因正常损坏或不能使用,可申请报废。符合报废规定的,应填写“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”一式三份,经分管院长签署处理意见,报设备处,经同意后方可注销帐卡。报废仪器设备一律上交设备处,各实验室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置。
十、建立岗位责任制,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,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,做到责任到人。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,提高仪器使用率。对工作成果突出、重视开发、增收节支、仪器设备使用好的实验室和有关人员,应给予奖励。对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和浪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行政处分,或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十一、严肃实验室工作纪律。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仅供实验、行政使用,实验员无权擅自借给他人,或用于他用。任何人不允许在实验室的电脑上玩游戏。
十二、 各类实验室要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,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作用,努力提高效益。
十三、 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,总结工作,交流经验,表彰先进,调动教师和实验人员的积极性,推动我院教学、科研的发展。
十四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解释权在院党政联席会议。
江汉大学政法学院
2002年12月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