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资助学术著作出版的暂行规定

 

为了促进我院学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,产生在全国学术界有影响的科研成果,结合我院财力等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资助对象为全院所有在职教师。不论职称、学历、年龄、资历和专业,我院所有专任教师出版学术著作均在资助之列。

二、学术著作包括独著或合著的专著、院校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教材。

三、学术著作字数在20万字以上,并由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、发行。多人合作的专著或教材的作者必须全部为我院教师。

四、被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(一般为立项的当年)正式出版。逾期则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。

五、资助标准(单位:元)

1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10000

5000

 

六、申报程序:每年年初由个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政法学院资助学术著作出版申报表》,由分管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讨论,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。资助经费的支付(划拨)以作者与出版社签定的出版合同为依据。

七、资助经费从学院创收收入中的发展基金列支,因此,每年资助力度得视当年创收收入而定。如果创收正常,资助金额以上表为准,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年最多不超过4部;如果创收有限,资助金额和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的数量酌减。

八、被列入“江汉大学学术丛书”学校全额资助的专著,不在学院资助之列;学校给予部分资助的专著,或有其它经费来源(如市政府对“213”人才出版资助)的专著,学院资助个人承担余额,但资助额度以10000元为限。

九、本规定从2005年开始实施。

十、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052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