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教职工院内津贴的发放与考勤挂钩
(一)教职工除正常到校上课、上班外,必须按院、系规定到校工作学习活动。因事、因病请假,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。
(二)教师因事假或病假缺课,原则上应抽时间将所缺之课补上,并到教学办备案。若因病假缺课未补者,除扣发课酬外,每次课扣 10 元;因事假缺课未补者,除扣发课酬外,每次课扣 20 元;
(三)专任教师平时上班时间请事假,每天扣 10 元,病假扣 5 元。
(四)教职工未参加周四例会及院系规定参加的活动,因事请假,每次扣减郊外补贴 40 元;因病请假每次扣 10 元。
(五)全年事假达到 15 天以上者,年终考核不能评优。
(六)擅自离岗,旷工者每一次扣减 100 元,半年内旷工累计 15 天者,停发校内分配,旷工达到一个月者,从下一月起停发校内外工资待遇。
(七) 2 月份与 8 月份,全体教职工只发放郊外补贴 300 元。值班者发值班费,标准另定。
(八)长休哺乳假期间校内补贴(郊外补贴除外)照发,校内津贴不发。
(九)产假、节育假、看护假、婚丧假在规定的时间内业绩津贴照发,超假者按病事假对待,并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、关于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。
(一)经学校批准全脱产攻读学士学位或进修本科以下学历者,校内补贴(郊外补贴除外,下同)照发,校内津贴停发;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(含硕士课程)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者,业绩津贴按同级人员标准的 70% 补贴;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、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访问学者校内津贴按同级人员标准的 90% 补贴。
(二)经学校批准半脱产、不脱产外出进行学历、学位(半年以上)进修人员,如不影响工作(专任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、非专任教师全时坐班工作),院内业绩津贴分配按规定发给;若不能正常工作,专任教师的校内分配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发,非专任教师按占用上班与应上班时间的比例计发。
(三)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岗位培训者,校内分配按同级人员标准发给。
(四)各类出国(境)人员的工资待遇按《江汉大学出国(境)人员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。
2002 年 12 月 20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