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教学和管理水平,规范短期培训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短期培训指时间不超过1个月、针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课程培训和教学与管理技能培训。
二、必须是由名牌大学或中央有关部门主办,有正式培训通知。
三、每年每门课只派1人参加。若培训地点在省内或市内,每年每门课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,具体人数由各系与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酌定。
四、培训费、会务费、交通费和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报销,审核由财务处负责。
五、坚持“骨干优先、适当分散”的原则。参加培训人员由相关的各系、教研室或办公室推荐,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批准。
六、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在教管办和所在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。培训结束后,必须在系内或教研室内传达有关精神和信息。
七、参加不要求提交论文的学会年会或指令性培训,与短期培训统筹考虑。
八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属于院党政联席会议。
2004年6月18日 |